人民日报仲音:重大决定性胜利 人类文明史上的奇迹
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
在近代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法国以及德国,突然勃兴起一场所谓学说汇纂之近代应用运动,席卷欧洲大陆并促成了近代法典的编纂、法教义学体系的成形乃至世界范围的法制移植。又例如英国从奥斯丁式分析法理学到梅因式历史法理学再到麦考密克式推理法学的转折,意味着判例法系并非仅仅强调个别案件的情境思考,还从案件分类、规则体系以及正当化层次的论述中抽象出一套普遍适用的行为标准。
德国的特奥多尔·菲韦格则提出建立法律论题学的口号以及法律论证在本质上是论题学式情境思维的命题,使修辞学、论题术的古老传统再次在法学领域焕发青春。在他看来,理由论证其实是以某一主张及其潜在的反驳意见为前提的,在遭遇异议时主张者必须对自己的论点进行正当化,举出作为根据的事实。与此相映成趣的是英美法系。立足于具体案件或者法官的法理学,倾向于从事例出发进行推理,其理由论证的重点方法是先例的类推。但是,从对德国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的影响力的视角来看,我以为诺伊曼的相关论述还是绕不过去的。
但是,高度制度化、形式化的法律推理却又不可能仅仅满足于常识、目的以及实践理性,而必须进一步明确裁定的标准和条件。因此,《法的知识谱系》没有举例展示论题目录的构成方式,我以为是一种比较重要的缺憾。研究对象可能就在日常生活或工作环境中,研究者已经对它们熟视无睹了,只有日用而不知的理所当然,难以对它们进行学术检视。
这就会触及更多的经验和现象。长期记忆最终会促进研究者经验质感的发展无意获取的经验材料,既可以源自研究者从事学术研究之前的个人成长经验、工作经历,也可以源自从事学术研究过程中的无意识获取。经验研究从微观的具体经验现象出发,其抱负却在于作出理论贡献,这集中体现在理论概括的建构性之中。
如果研究者能将一个理论命题恰当地分解成几个命题,然后各个击破,分头阐述,就较容易作出内容充实、结构严谨、主题突出的法律经验研究成果。一般来说,结构方式有递进式、对照式、并列式等等。
被选择的信息被转换为某种有意义的符号,进入短期记忆。理论概括从经验观察开始,建立在经验呈现的真实性基础之上。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相互连接,相互制约,在逻辑上存在先后顺序,构成了理论构思的进程和重点。法律经验研究作品的标题,应当让人感受到经验的气息。
从知识社会学的立场上看,对方法论的这种探索,旨在系统化地追问,知识、经验和理论是如何从田野中被生产出来的,并且意图发掘与这些生产相应的过程和机制。学术发现的前提条件是研究者在事物或现象上投入足够的注意力,用学术眼光去审视它们。此时,研究者拥有足够的理论储备就非常重要了。就词义而言,构,不仅指结构,还指整体。
经验研究的方式是进行理论概括,而非统计概括。只要文艺作品符合社会生活的内在规律,是对生活真实的内蕴性反映,就可以作为经验研究的材料。
没有理论构思,论文写作就没有中心。研究者总是会用既有理论框架去看待事物和现象,从而形成偏见。
经验材料以精神现象的形式被储存在研究者头脑中,它们不是先验的,无法在办公室里被凭空想象出来,它们源自客观的社会生活。它首先意味着研究者对经验现象的广泛熟悉,见多识广。法律经验研究中的因果关系、事理、法理,固然都可以以细致的论证形式被表述,研究者可以通过卷帙浩繁的文本呈现理论,然而,理论有效传播需要借助简洁的词汇或短语。法律经验研究的理论概括,常常也在个案中进行,或者从特定的经验呈现中展开。毛泽东同志曾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联想有四种:一是类似联想,是指研究者由某一事物或现象想到与它相似的事物或现象。
在理论构思和写作中被呈现出来的经验,其实是研究者对生活世界和社会事实的简化和概括。研究者需要进一步深入经验,走向田野或搜寻史料,从经验的逻辑去探寻实践的自洽性。
按照经验研究的一般规律,理论概括应当沿着这样的路线进行:经验现象—因果关系—事理—法理。本人在讨论空间区域化机制对执法权的再造时,就将区域化机制分成空间的局部化、执法机构的统合与区域化、时空分区三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
发现常常发生在田野调研的过程中,是研究者在既有理论视角的指引下,根据某种立场和方法观察、认识、分析经验材料,审视、评价经验现象时所得到的独特领悟。顿悟就是研究者对经验自洽性的突然领悟。
在生产力水平低下、较为静止的农耕社会与主要社会关系是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社区中,儒家传统的政治社会制度、规范、礼教、习俗和思想发挥着重要功能,维系着长期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其实不然,由于构思本身带有跳跃性,研究者常常会在无意识中忽略某个重要的逻辑环节。研究者可以在理论创造动机的指引下,有意识、有目的地对短期记忆进行分析、重组,从而使短期记忆的信息进入长期记忆中。在当代中国法学乃至社会科学场域中,研究方法早已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理论研究、制度分析、规范研究、个案研究、定量分析等研究进路各有特色。
由于对照式结构方式在表达因果关系上并不具有优势,因此常常被嵌套在其他结构形式中。在饱和的经验下,经验呈现就可能更真实,研究方法也更灵活多元。
研究者进入经验研究之前的理论积累,既是经验研究的向导,又构成了一种障碍。艺术真实直接来源于社会生活。
例如,苏力在分析一起强奸私了案件时认为,私了恰恰是理性的行为:在较为封闭的农村熟人社会,这种做法可以维护名声和未来的婚姻利益,避免二次伤害,这讲述的就是事理。这种准备可以用相对小的成本将零散的思考系统化。
法律经验研究需要研究者对通过经验感知到的法律现象进行机制分析,从经验现象分析事物的作用机制,分析现象之间的关联机制,特别是分析因果关系。同样,法律经验研究也需要面对实在的社会生活和法治实践,并非建立在先验的基础上。经验材料是研究者从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中有意收集或无意接受的信息,它们是生动的、丰富的,同时是原始的、粗糙的。经验质感是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它反映研究者对经验现象的质性感受和把握能力,表明研究者见多识广,接触、记忆了足够多的经验,能够对研究领域的事物和现象进行总体把握,明白其中复杂的关联,能够从杂乱的现象中抓取关键,准确判断现象的起因与发展方向,并在众多的现象之间发现关键性的关联,看穿事物的真相。
这些知识和经验在研究者过去的推理中往往曾被反复适用。理论构思的首要任务就是得出有价值的理论命题。
思维语言可以被物化成口头语言、书面语言、形体语言、音乐语言、绘画语言等等。在正式开始写作前,研究者往往还会提前列举要点。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2期(第171-192页)。这些手法在一项研究中,可能被组合使用,也可能被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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